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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新政出台

发布时间: 2010-10-18 点击数量: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10月13日,舟山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抑制不合理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和“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三个部分内容,共17条。明确规定:自《意见》发布之日起,除旅游房产外,暂定本市及市外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1套商品住房(含存量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意见》要求执行差别化住房商业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停止发放住房商业贷款。
  除信贷政策外,《意见》还提出要落实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房,且该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优惠至1.5%税率征收。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且该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优惠至1%税率征收。购买的普通住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时间认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存量房买卖以房屋登记部门受理日期为准。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今年市政府1号文件规定的购房契税补贴政策停止执行。
  《意见》还明确要求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力度,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5年内,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30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6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0万平方米。
  此外,《意见》对加强房地产场市场监管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舟山市,房产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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